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促进我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秩序,保护师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财经类高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财经大学校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以及向校内师生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服务的场景。若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特定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财经教育和科研领域的创新发展,对校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第二章 使用与提供规定
第四条合规要求:学校师生及相关部门在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具体遵守以下规定:
1、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2、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3、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5、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鼓励方向: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财经教学、科研、金融服务模拟等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具有财经特色的应用生态体系。支持校内各部门、科研团队、师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积极开展校际、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规则的研讨和制定。
第三章 数据处理规定
第六条训练数据处理:校内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3、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使用校内数据的,应遵守《天津财经大学教育数据管理办法》《天津财经大学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天津财经大学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5、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七条数据标注要求: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尊法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
第四章 提供者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内容责任与协议签订:若校内有部门或团队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提供者应当与使用其服务的校内师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服务说明与风险防范: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师生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特别是要关注学生群体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信息保护:提供者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够识别使用者身份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服务保障与违法处理: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过程中,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若发现违法内容,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报告。若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监管部门:学校设立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校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校内相关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本办法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评估与备案:学校要求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部门或团队进行评估备案,对其技术方案、数据来源、服务内容等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师生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监督小组负责解释。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